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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5 條
戒癮治療之內容如下,並得單獨或合併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復健治療。
四、毒品檢驗。
五、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
前項各款之治療內容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第 3 條
戒癮治療之方式如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社會復健治療。
前項各款之治療方式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