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4 條
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前,應向被告說明緩起訴處分之
應遵守事項,得其同意後,再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
未成年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第 6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
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後,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
未滿二十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