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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15 條
被告接受第三條之評估及戒癮治療費用,除經公私立機構補助減免外,由
被告自行負擔。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4 條
戒癮治療費用除經公私立機構補助減免外,由接受戒癮治療者自行負擔。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第 14 條
戒癮治療費用,由接受戒癮治療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