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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 12 條
治療機構知被告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其他無法完成戒癮治療之情形時 ,應即通知該管檢察機關。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第 10 條
治療機構停止治療時,應通知該管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