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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案),應填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
    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附件二)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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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案),應填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
    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附件二)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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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
    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附件二)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3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
    項,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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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
    列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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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卷),應填具「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
    列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