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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
    案不適用之。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
    案不適用之。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
    案不適用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
    之檔案不適用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
    案不適用之。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而歸
    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
    案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