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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
      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
      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14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
      以二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14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14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處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檔卷資料前,應先繳交新台幣壹佰元整;閱畢
      後再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補繳或受領差額。
      前項之收費,本處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