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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8 條
本款所稱建築管理人員,指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
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人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