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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2 條
本款所稱司法警察人員,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二百三十一條所 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及其他依法視同(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 人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