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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7 條
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
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
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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