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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6 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
、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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