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0 條
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
之人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