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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8
八、保管
(一)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並與其他房舍及辦公室為必要之區
      隔。
(二)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檔案排架可依年度、單位、
      分類先行區分,再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
      右,由上至下直立排列,珍貴檔案或不便直立之檔案得予平放。
(三)機密檔案,應使用密封式鐵櫃保管,每月至少清點一次,並做成紀
      錄備查。
(四)調閱檔案應由檔管人員陪同,並設簿管制。
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正
8
八、保管
(一)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並與其他房舍及辦公室為必要之區
      隔。
(二)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檔案排架可依年度、單位、
      分類先行區分,再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
      右,由上至下直立排列,珍貴檔案或不便直立之檔案得予平放。
(三)機密檔案,應使用密封式鐵櫃保管,每月至少清點一次,並做成紀
      錄備查。
(四)調閱檔案應由檔管人員陪同,並設簿管制。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8
八、保管
(一)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並與其他房舍及辦公室為必要之區
      隔。
(二)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並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
      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直立排列,珍貴檔案或不便直
      立之檔案得予平放。
(三)機密檔案,應使用密封式鐵櫃保管,每月至少清點一次,並做成紀
      錄備查。
(四)調閱檔案應由檔管人員陪同,並設簿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