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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4
四、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防護設施,並採單一出入口門
    禁管制,非因公務需要並經檔管人員許可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
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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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防護設施,並採單一出入口門
    禁管制,非因公務需要並經檔管人員許可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4
四、檔案室應具有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防護設施,並採單一出入口門
    禁管制,非因公務需要並經檔管人員許可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