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11
十一、檔管人員異動之交接
      檔案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應辦理下列移交事項:
  (一)檔案室相關簿冊、設備及鑰匙。
  (二)經管檔案案卷(件)數量統計清冊。
  (三)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四)詳實點交掌理業務範圍等事項。
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修正
11
十一、檔管人員異動之交接
      檔案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應辦理下列移交事項:
  (一)檔案室相關簿冊、設備及鑰匙。
  (二)經管檔案案卷(件)數量統計清冊。
  (三)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四)詳實點交掌理業務範圍等事項。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11
十一、檔管人員異動之交接
      檔案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應辦理下列移交事項:
  (一)檔案室相關簿冊、設備及鑰匙。
  (二)經管檔案案卷(件)數量統計清冊。
  (三)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四)詳實點交掌理業務範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