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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6
六、本所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勞績分別予以獎懲。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6
六、本所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勞績分別予以獎懲。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6
六、本所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勞績分別予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