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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4
四、災後復舊
    本所防救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品
      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4
四、災後復舊
    本所防救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品
      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4
四、災後復舊
    本所防救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品
      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法務部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