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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3
三、本所防救執行中心之成立:
(一)召集執行
      本所區域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應由所長或督勤官視
      危害情形或依法務部矯正署傳真函指示,召集相關成員成立防救執
      行中心,依照研擬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二)時機
      1.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
      2.水災︰本所區域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災害之虞
        時。
      3.地震︰地震發生對本所區域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4.其他天然災害將對本所區域造成災害之虞時。
(三)各項相關救助物及應檢查事項
      每年應定期及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項︰
      1.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2.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3.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4.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5.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相關醫療用品應隨時檢查及檢
        討,庫存量可供應無虞。
      6.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7.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8.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9.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10.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11.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12.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四)緊急措施與處置
      1.酌情取消相關成員及其它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2.與當地有關單位及法務部矯正署防災指揮中心保持連繫。
      3.維護人犯安全為先,並防範人犯趁機脫逃與暴動。
      4.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
        援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法務部矯正署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
        理。
      5.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6.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7.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8.發生天然災害,本所無法防避,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別
        審慎。
(五)本所防救執行中心任務分配編組:
      防救執行中心任務分配編組
      ┌────┬───┬───┬──────────────┐
      │組    別│人員/│人員/│任      務      分      配  │
      │        │上班日│上班  │                            │
      │        │      │日    │                            │
      ├─┬──┼───┼───┼──────────────┤
      │指│總指│所長  │督勤官│統籌指揮及督導事件相關事宜。│
      │揮│揮官│      │      │                            │
      │組├──┼───┼───┼──────────────┤
      │  │副指│副所長│督勤官│襄助指揮官指揮及督導事件相關│
      │  │揮官│      │      │事宜與相關資訊對外適度公布。│
      │  ├──┼───┼───┼──────────────┤
      │  │總連│秘書  │督勤官│負責各組之協調及重大事件傳真│
      │  │絡官│      │      │通報。                      │
      ├─┴──┼───┼───┼──────────────┤
      │戒護組  │戒護科│召回  │負責戒護人力支援及相關戒護工│
      │        │長    │      │作之措施。                  │
      │        ├───┼───┼──────────────┤
      │        │女所主│召回  │負責女所戒護人力調配及相關戒│
      │        │任    │      │護措施。                    │
      │        ├───┼───┼──────────────┤
      │        │專員  │召回  │襄助戒護科長處理應變事宜。  │
      ├────┼───┼───┼──────────────┤
      │醫療組  │醫師  │召回  │負責為收容人診治。          │
      │        ├───┼───┼──────────────┤
      │        │護理師│召回  │協助醫師處理醫護事宜。      │
      │        ├───┼───┼──────────────┤
      │        │藥師  │召回  │負責藥物、醫療器材調度。    │
      │        ├───┼───┼──────────────┤
      │        │衛生科│召回  │負責通知衛生單位及相關文書作│
      │        │相關人│      │業。                        │
      │        │員    │      │                            │
      ├────┼───┼───┼──────────────┤
      │行政組  │總務科│召回  │負責採購衛生科提出醫療器材需│
      │        │長    │      │求及戒護外醫救護車駕駛調度。│
      │        ├───┼───┼──────────────┤
      │        │輔導科│召回  │負責收容人情緒安撫及相關輔導│
      │        │長    │      │工作。                      │
      │        ├───┼───┼──────────────┤
      │        │作業科│召回  │負責作業工場責任廠商之協調。│
      │        │長    │      │                            │
      │        ├───┼───┼──────────────┤
      │        │人事主│召回  │襄助總聯絡官,連絡相關應變事│
      │        │任    │      │宜。                        │
      │        ├───┼───┼──────────────┤
      │        │會計主│召回  │襄助總聯絡官,連絡相關應變事│
      │        │任    │      │宜。                        │
      │        ├───┼───┼──────────────┤
      │        │政風主│召回  │負責督導風紀,及災後相關調查│
      │        │任    │      │事宜。                      │
      │        ├───┼───┼──────────────┤
      │        │統計主│召回  │襄助總聯絡官,連絡相關應變事│
      │        │任    │      │宜。                        │
      └────┴───┴───┴──────────────┘
(六)緊急避難
      天災危害需緊急避難疏散處置時,各場舍主管及科員應依以下疏散
      動線及區域進行,避難時應先安撫收容人情緒,並冷靜指揮收容人
      依照動線所示路線抵達避難區域,並於抵達後清點人數,立即以無
      線電回報防救執行中心,相關危害及人員掌握情形。
      1.開封日疏散動線及區域如下:
     (1)第一工場→一工前草皮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2)第二工場→二工前運動場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3)第六工場→孝四舍右側下樓梯→一工前草皮前半段。
     (4)第七工場→愛三舍右側下樓梯→二工前草皮前半段。
     (5)第三工場→愛二舍左邊走廊→出中二門→八工前草皮。
     (6)第四工場→愛三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運動場前半段。
     (7)第五工場→仁四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運動場後半段(靠中央
          走道)。
     (8)第八工場→八工旁籃球場。
     (9)忠一舍→中央台→中央走道→忠一舍右前花圃。
    (10)忠二舍→忠二舍右側下樓梯→忠一舍右前運動場。
    (11)孝一舍→孝一舍左側鐵門→忠一舍左前運動場。
    (12)孝二舍→中央走道→忠一舍左前花圃。
    (13)孝三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後半段(靠衛生科
          )。
    (14)孝四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前半段(靠中央走
          道)。
    (15)隔離舍→隔離舍戶外草皮。
    (16)炊場、合作社、搬運→搬運旁空地。
    (17)六教區小單位→戒護科前花圃。
    (18)女所→戒護科前花圃。
      2.不開封日疏散動線及區域如下:
     (1)忠一舍→中央台→中央走道→忠一舍右前花圃。
     (2)忠二舍→忠二舍右側下樓梯→忠一舍右前運動場。
     (3)孝一舍→孝一舍左側鐵門出→忠一舍左前運動場。
     (4)孝二舍→中央走道→忠一舍左前花圃。
     (5)孝三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後半段(靠衛生科
          )。
     (6)孝四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前半段(靠中央走
          道)。
     (7)仁一舍→仁一舍右側鐵門出→一工前草皮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
     (8)仁二舍→仁二舍右側鐵門出→二工前草皮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
     (9)仁三舍→仁四舍右側下樓梯→一工前草皮前半段。
    (10)仁四舍→仁四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草皮前半段(靠中央走道
          )。
    (11)愛一舍→中央走道→出中二門→八工旁籃球場。
    (12)愛二舍→中央走道→出中二門→八工前草皮。
    (13)愛三舍→愛三舍右側下樓梯→二工前草皮前半段。
    (14)愛四舍→愛三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草皮後半段。
    (15)隔離社→隔離舍戶外草皮。
    (16)女所→女所中央廣場空地。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3
三、本所防救執行中心之成立:
(一)召集執行
      本所區域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應由所長或督勤官視
      危害情形或依法務部矯正署傳真函指示,召集相關成員成立防救執
      行中心,依照研擬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二)時機
      1.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
      2.水災︰本所區域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災害之虞
        時。
      3.地震︰地震發生對本所區域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4.其他天然災害將對本所區域造成災害之虞時。
(三)各項相關救助物及應檢查事項
      每年應定期及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項︰
      1.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2.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3.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4.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5.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相關醫療用品應隨時檢查及檢
        討,庫存量可供應無虞。
      6.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7.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8.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9.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10.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11.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12.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四)緊急措施與處置
      1.酌情取消相關成員及其它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2.與當地有關單位及法務部矯正署防災指揮中心保持連繫。
      3.維護人犯安全為先,並防範人犯趁機脫逃與暴動。
      4.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
        援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法務部矯正署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
        理。
      5.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6.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7.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8.發生天然災害,本所無法防避,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別
        審慎。
(五)本所防救執行中心任務分配編組:
      防救執行中心任務分配編組
      ┌────┬───┬───┬──────────────┐
      │組    別│人員/│人員/│任      務      分      配  │
      │        │上班日│上班  │                            │
      │        │      │日    │                            │
      ├─┬──┼───┼───┼──────────────┤
      │指│總指│所長  │督勤官│統籌指揮及督導事件相關事宜。│
      │揮│揮官│      │      │                            │
      │組├──┼───┼───┼──────────────┤
      │  │副指│副所長│督勤官│襄助指揮官指揮及督導事件相關│
      │  │揮官│      │      │事宜與相關資訊對外適度公布。│
      │  ├──┼───┼───┼──────────────┤
      │  │總連│秘書  │督勤官│負責各組之協調及重大事件傳真│
      │  │絡官│      │      │通報。                      │
      ├─┴──┼───┼───┼──────────────┤
      │戒護組  │戒護科│召回  │負責戒護人力支援及相關戒護工│
      │        │長    │      │作之措施。                  │
      │        ├───┼───┼──────────────┤
      │        │女所主│召回  │負責女所戒護人力調配及相關戒│
      │        │任    │      │護措施。                    │
      │        ├───┼───┼──────────────┤
      │        │專員  │召回  │襄助戒護科長處理應變事宜。  │
      ├────┼───┼───┼──────────────┤
      │醫療組  │醫師  │召回  │負責為收容人診治。          │
      │        ├───┼───┼──────────────┤
      │        │護理師│召回  │協助醫師處理醫護事宜。      │
      │        ├───┼───┼──────────────┤
      │        │藥師  │召回  │負責藥物、醫療器材調度。    │
      │        ├───┼───┼──────────────┤
      │        │衛生科│召回  │負責通知衛生單位及相關文書作│
      │        │相關人│      │業。                        │
      │        │員    │      │                            │
      ├────┼───┼───┼──────────────┤
      │行政組  │總務科│召回  │負責採購衛生科提出醫療器材需│
      │        │長    │      │求及戒護外醫救護車駕駛調度。│
      │        ├───┼───┼──────────────┤
      │        │輔導科│召回  │負責收容人情緒安撫及相關輔導│
      │        │長    │      │工作。                      │
      │        ├───┼───┼──────────────┤
      │        │作業科│召回  │負責作業工場責任廠商之協調。│
      │        │長    │      │                            │
      │        ├───┼───┼──────────────┤
      │        │人事主│召回  │襄助總聯絡官,連絡相關應變事│
      │        │任    │      │宜。                        │
      │        ├───┼───┼──────────────┤
      │        │會計主│召回  │襄助總聯絡官,連絡相關應變事│
      │        │任    │      │宜。                        │
      │        ├───┼───┼──────────────┤
      │        │政風主│召回  │負責督導風紀,及災後相關調查│
      │        │任    │      │事宜。                      │
      │        ├───┼───┼──────────────┤
      │        │統計主│召回  │襄助總聯絡官,連絡相關應變事│
      │        │任    │      │宜。                        │
      └────┴───┴───┴──────────────┘
(六)緊急避難
      天災危害需緊急避難疏散處置時,各場舍主管及科員應依以下疏散
      動線及區域進行,避難時應先安撫收容人情緒,並冷靜指揮收容人
      依照動線所示路線抵達避難區域,並於抵達後清點人數,立即以無
      線電回報防救執行中心,相關危害及人員掌握情形。
      1.開封日疏散動線及區域如下:
     (1)第一工場→一工前草皮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2)第二工場→二工前運動場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3)第六工場→孝四舍右側下樓梯→一工前草皮前半段。
     (4)第七工場→愛三舍右側下樓梯→二工前草皮前半段。
     (5)第三工場→愛二舍左邊走廊→出中二門→八工前草皮。
     (6)第四工場→愛三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運動場前半段。
     (7)第五工場→仁四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運動場後半段(靠中央
          走道)。
     (8)第八工場→八工旁籃球場。
     (9)忠一舍→中央台→中央走道→忠一舍右前花圃。
    (10)忠二舍→忠二舍右側下樓梯→忠一舍右前運動場。
    (11)孝一舍→孝一舍左側鐵門→忠一舍左前運動場。
    (12)孝二舍→中央走道→忠一舍左前花圃。
    (13)孝三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後半段(靠衛生科
          )。
    (14)孝四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前半段(靠中央走
          道)。
    (15)隔離舍→隔離舍戶外草皮。
    (16)炊場、合作社、搬運→搬運旁空地。
    (17)六教區小單位→戒護科前花圃。
    (18)女所→戒護科前花圃。
      2.不開封日疏散動線及區域如下:
     (1)忠一舍→中央台→中央走道→忠一舍右前花圃。
     (2)忠二舍→忠二舍右側下樓梯→忠一舍右前運動場。
     (3)孝一舍→孝一舍左側鐵門出→忠一舍左前運動場。
     (4)孝二舍→中央走道→忠一舍左前花圃。
     (5)孝三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後半段(靠衛生科
          )。
     (6)孝四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前半段(靠中央走
          道)。
     (7)仁一舍→仁一舍右側鐵門出→一工前草皮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
     (8)仁二舍→仁二舍右側鐵門出→二工前草皮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
     (9)仁三舍→仁四舍右側下樓梯→一工前草皮前半段。
    (10)仁四舍→仁四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草皮前半段(靠中央走道
          )。
    (11)愛一舍→中央走道→出中二門→八工旁籃球場。
    (12)愛二舍→中央走道→出中二門→八工前草皮。
    (13)愛三舍→愛三舍右側下樓梯→二工前草皮前半段。
    (14)愛四舍→愛三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草皮後半段。
    (15)隔離社→隔離舍戶外草皮。
    (16)女所→女所中央廣場空地。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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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防救執行中心之成立:
(一)召集執行
      本所區域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應由所長或督勤官視
      危害情形或依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傳真函指示,召集相關
      成員成立防救執行中心,依照研擬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二)時機
      1.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
      2.水災︰本所區域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災害之虞
        時。
      3.地震︰地震發生對本所區域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4.其他天然災害將對本所區域造成災害之虞時。
(三)各項相關救助物及應檢查事項
      每年應定期及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項︰
      1.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2.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3.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4.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5.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相關醫療用品應隨時檢查及檢
        討,庫存量可供應無虞。
      6.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7.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8.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9.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10.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11.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12.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四)緊急措施與處置
      1.酌情取消相關成員及其它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2.與當地有關單位及矯正司防災指揮中心保持連繫。
      3.維護人犯安全為先,並防範人犯趁機脫逃與暴動。
      4.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
        援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法務部矯正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
        理。
      5.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6.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7.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8.發生天然災害,本所無法防避,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別
        審慎。
(五)本所防救執行中心任務分配編組:
      防救執行中心任務分配編組
      ┌────┬───┬───┬──────────────┐
      │組    別│人員/│人員/│任      務      分      配  │
      │        │上班日│上班  │                            │
      │        │      │日    │                            │
      ├─┬──┼───┼───┼──────────────┤
      │指│總指│所長  │督勤官│統籌指揮及督導事件相關事宜。│
      │揮│揮官│      │      │                            │
      │組├──┼───┼───┼──────────────┤
      │  │副指│副所長│督勤官│襄助指揮官指揮及督導事件相關│
      │  │揮官│      │      │事宜與相關資訊對外適度公布。│
      │  ├──┼───┼───┼──────────────┤
      │  │總連│秘書  │督勤官│負責各組之協調及重大事件傳真│
      │  │絡官│      │      │通報。                      │
      ├─┴──┼───┼───┼──────────────┤
      │戒護組  │戒護科│召回  │負責戒護人力支援及相關戒護工│
      │        │長    │      │作之措施。                  │
      │        ├───┼───┼──────────────┤
      │        │女所主│召回  │負責女所戒護人力調配及相關戒│
      │        │任    │      │護措施。                    │
      │        ├───┼───┼──────────────┤
      │        │專員  │召回  │襄助戒護科長處理應變事宜。  │
      ├────┼───┼───┼──────────────┤
      │醫療組  │醫師  │召回  │負責為收容人診治。          │
      │        ├───┼───┼──────────────┤
      │        │護理師│召回  │協助醫師處理醫護事宜。      │
      │        ├───┼───┼──────────────┤
      │        │藥師  │召回  │負責藥物、醫療器材調度。    │
      │        ├───┼───┼──────────────┤
      │        │衛生科│召回  │負責通知衛生單位及相關文書作│
      │        │相關人│      │業。                        │
      │        │員    │      │                            │
      ├────┼───┼───┼──────────────┤
      │行政組  │總務科│召回  │負責採購衛生科提出醫療器材需│
      │        │長    │      │求及戒護外醫救護車駕駛調度。│
      │        ├───┼───┼──────────────┤
      │        │輔導科│召回  │負責收容人情緒安撫及相關輔導│
      │        │長    │      │工作。                      │
      │        ├───┼───┼──────────────┤
      │        │作業科│召回  │負責作業工場責任廠商之協調。│
      │        │長    │      │                            │
      │        ├───┼───┼──────────────┤
      │        │人事主│召回  │襄助總聯絡官,連絡相關應變事│
      │        │任    │      │宜。                        │
      │        ├───┼───┼──────────────┤
      │        │會計主│召回  │襄助總聯絡官,連絡相關應變事│
      │        │任    │      │宜。                        │
      │        ├───┼───┼──────────────┤
      │        │政風主│召回  │負責督導風紀,及災後相關調查│
      │        │任    │      │事宜。                      │
      │        ├───┼───┼──────────────┤
      │        │統計主│召回  │襄助總聯絡官,連絡相關應變事│
      │        │任    │      │宜。                        │
      └────┴───┴───┴──────────────┘
(六)緊急避難
      天災危害需緊急避難疏散處置時,各場舍主管及科員應依以下疏散
      動線及區域進行,避難時應先安撫收容人情緒,並冷靜指揮收容人
      依照動線所示路線抵達避難區域,並於抵達後清點人數,立即以無
      線電回報防救執行中心,相關危害及人員掌握情形。
      1.開封日疏散動線及區域如下:
     (1)第一工場→一工前草皮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2)第二工場→二工前運動場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3)第六工場→孝四舍右側下樓梯→一工前草皮前半段。
     (4)第七工場→愛三舍右側下樓梯→二工前草皮前半段。
     (5)第三工場→愛二舍左邊走廊→出中二門→八工前草皮。
     (6)第四工場→愛三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運動場前半段。
     (7)第五工場→仁四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運動場後半段(靠中央
          走道)。
     (8)第八工場→八工旁籃球場。
     (9)忠一舍→中央台→中央走道→忠一舍右前花圃。
    (10)忠二舍→忠二舍右側下樓梯→忠一舍右前運動場。
    (11)孝一舍→孝一舍左側鐵門→忠一舍左前運動場。
    (12)孝二舍→中央走道→忠一舍左前花圃。
    (13)孝三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後半段(靠衛生科
          )。
    (14)孝四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前半段(靠中央走
          道)。
    (15)隔離舍→隔離舍戶外草皮。
    (16)炊場、合作社、搬運→搬運旁空地。
    (17)六教區小單位→戒護科前花圃。
    (18)女所→戒護科前花圃。
      2.不開封日疏散動線及區域如下:
     (1)忠一舍→中央台→中央走道→忠一舍右前花圃。
     (2)忠二舍→忠二舍右側下樓梯→忠一舍右前運動場。
     (3)孝一舍→孝一舍左側鐵門出→忠一舍左前運動場。
     (4)孝二舍→中央走道→忠一舍左前花圃。
     (5)孝三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後半段(靠衛生科
          )。
     (6)孝四舍→下樓梯→中央走道→衛生科前花圃前半段(靠中央走
          道)。
     (7)仁一舍→仁一舍右側鐵門出→一工前草皮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
     (8)仁二舍→仁二舍右側鐵門出→二工前草皮後半段(靠中央走道
          )。
     (9)仁三舍→仁四舍右側下樓梯→一工前草皮前半段。
    (10)仁四舍→仁四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草皮前半段(靠中央走道
          )。
    (11)愛一舍→中央走道→出中二門→八工旁籃球場。
    (12)愛二舍→中央走道→出中二門→八工前草皮。
    (13)愛三舍→愛三舍右側下樓梯→二工前草皮前半段。
    (14)愛四舍→愛三舍左側下樓梯→三工前草皮後半段。
    (15)隔離社→隔離舍戶外草皮。
    (16)女所→女所中央廣場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