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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2
二、目的:
(一)為提升本所緊急應變處置、災害防救能力、減少災害危害程度、加
      強受災傷患救護及保障收容人生命安全。
(二)為建立本所天然災害之防救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
      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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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為提升本所緊急應變處置、災害防救能力、減少災害危害程度、加
      強受災傷患救護及保障收容人生命安全。
(二)為建立本所天然災害之防救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
      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2
二、目的:
(一)為提升本所緊急應變處置、災害防救能力、減少災害危害程度、加
      強受災傷患救護及保障收容人生命安全。
(二)為建立本所天然災害之防救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
      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