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7
七、受觀察勒戒人處分執行完畢出所時,由總務科承辦人員發給繳納勒戒
    費用通知單,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辦理繳交事宜,如無法當場繳
    清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於 1  週內
    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限於 1  月內完成繳納手續,如仍未繳
    清,即於 1  週內檢具單據及移送書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
    行。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7
七、受觀察勒戒人處分執行完畢出所時,由總務科承辦人員發給繳納勒戒
    費用通知單,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辦理繳交事宜,如無法當場繳
    清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於 1  週內
    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限於 1  月內完成繳納手續,如仍未繳
    清,即於 1  週內檢具單據及移送書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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