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14
十四、收到行政執行處核發債權憑證,由總務科承辦人編列檔號後交予檔
      案室妥善保管。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之執行期間
      內(繳納通知單之繳納期限屆滿起算 5  年內),得函請財政部各
      財稅機關提供積欠勒戒費用之義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清查後
      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應至少再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
      行 1  次。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14
十四、收到行政執行處核發債權憑證,由總務科承辦人編列檔號後交予檔
      案室妥善保管。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之執行期間
      內(繳納通知單之繳納期限屆滿起算 5  年內),得函請財政部各
      財稅機關提供積欠勒戒費用之義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清查後
      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應至少再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
      行 1  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