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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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13
十三、收取勒戒費用後,經清查個別繳款之案件仍繫屬行政執行處者,應 將其統一收據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寄發給該管轄行 政執行處,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13
十三、收取勒戒費用後,經清查個別繳款之案件仍繫屬行政執行處者,應 將其統一收據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寄發給該管轄行 政執行處,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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