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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事項 4
四、保外醫治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所得報請法務部廢止其保
    外醫治許可:
(一)違反保外醫治收容人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
(二)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
(四)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
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訂定
4
四、保外醫治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所得報請法務部廢止其保
    外醫治許可:
(一)違反保外醫治收容人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
(二)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
(四)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