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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9
九、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9
九、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10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10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於次月 5  日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10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於每月底報部備查。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10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於每月底報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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