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核准與眷屬同者,由戒護科(女監)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 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 監辦理者,以棄權論。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時間來監 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 ,以棄權論。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時間來 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 者,以棄權論;而半年內眷屬如棄權二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三 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時間來 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 者,以棄權論;而半年內眷屬如棄權 2 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 3 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配偶),於指 定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配偶)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 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且該受刑人 3 個月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