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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4
四、與眷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
    、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核
    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4
四、與眷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
    、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核
    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4
四、與眷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
    、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陳典獄長核
    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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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眷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
    、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呈典獄長核
    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4
四、與眷同住審核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件
    、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呈典獄長核
    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准予與眷屬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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