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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7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
    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7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本署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
    卷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