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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2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
    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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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
    檔之檔案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