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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4
十四、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且經本署承 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交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且經本署承 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交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