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4
十四、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且經本署承
      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交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14
十四、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且經本署承
      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交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