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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3
十三、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
      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13
十三、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 2  點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
      ,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