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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0
十、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之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
    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署檔案閱覽處
    所,並由本署承辦人員陪同應用。
民國 97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10
十、申請人至本署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之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
    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署檔案閱覽處
    所,並由本署承辦人員陪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