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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8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鑑定費用:
一、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而經本局認定有申請鑑定之必要
    。
二、權責機關依法協助之個案,經實際訪視、審查,認確有申請鑑定之必
    要,且財力無法負擔,而由權責機關書面提出申請。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8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鑑定費用:
一、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而經本局認定有申請鑑定之必要
    。
二、權責機關依法協助之個案,經實際訪視、審查,認確有申請鑑定之必
    要,且財力無法負擔,而由權責機關書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