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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7 條
收費標準如下:
一、基本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二、Y-STR 及 X-STR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
三、mtDNA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加收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7 條
收費標準如下:
一、基本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二、Y-STR 及 X-STR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
三、mtDNA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加收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第 7 條
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款,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六千元。
二、依前條第二款,有必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者,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
    ,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本局得應受驗人要求進行現有輔助鑑定系統外之其他鑑定,其費用仍
    依每人每一鑑定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領有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件者,或雖未達低收入戶標
    準,但經由縣市政府審查,認確有申請親子鑑定之必要,且財力無法
    負擔者,免收鑑定費用。
五、各級法院、檢察署囑託之刑事鑑定案件,免收鑑定費用。
六、無名遺體 DNA  建檔與比對相關案件,免收鑑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