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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非刑事案件經法院囑託,或機關、團體或民眾申請之血緣關
係鑑定,經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非刑事案件經法院囑託,或機關、團體或民眾申請之血緣關
係鑑定,經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非刑事案件經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或民眾申請之血緣關係鑑
定,經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