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第 1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