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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10 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第 9 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