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9
九、受戒治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
    食送入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餘飲食不得寄入。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9
九、受戒治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
    食送入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餘飲食不得寄入。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9
九、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收容人可寄入下列日常用品:
    ┌───┬─────────┬──────────────┐
    │項  目│數              量│備                        註│
    ├───┼─────────┼──────────────┤
    │毛  巾│每次以 1  條為限。│方巾、浴巾、過長毛巾拒收。  │
    ├───┼─────────┼──────────────┤
    │內衣褲│每次以 1  套為限。│衛生褲、三角褲、高領內衣、有│
    │      │                  │鈕扣或口袋之內衣褲、細版背心│
    │      │                  │、休閒服等拒收。            │
    ├───┼─────────┼──────────────┤
    │牙  刷│每次以 3  支為限。│電動類或異類牙刷拒收。      │
    ├───┼─────────┼──────────────┤
    │香  皂│每次以 3  塊為限。│沐浴乳、藥皂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