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戒治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 食送入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餘飲食不得寄入。
九、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收容人可寄入下列日常用品: ┌───┬─────────┬──────────────┐ │項 目│數 量│備 註│ ├───┼─────────┼──────────────┤ │毛 巾│每次以 1 條為限。│方巾、浴巾、過長毛巾拒收。 │ ├───┼─────────┼──────────────┤ │內衣褲│每次以 1 套為限。│衛生褲、三角褲、高領內衣、有│ │ │ │鈕扣或口袋之內衣褲、細版背心│ │ │ │、休閒服等拒收。 │ ├───┼─────────┼──────────────┤ │牙 刷│每次以 3 支為限。│電動類或異類牙刷拒收。 │ ├───┼─────────┼──────────────┤ │香 皂│每次以 3 塊為限。│沐浴乳、藥皂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