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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6
六、不辦理接見只寄物,須為收容人三親等內血親及二親等內姻親者,並
    按其編號之單雙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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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辦理接見只寄物,須為收容人三親等內血親及二親等內姻親者,並
    按其編號之單雙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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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辦理接見只寄物,須為收容人三親等內血親級二親等內姻親者,並
    按其編號之單雙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