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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5
五、寄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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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寄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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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寄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