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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3
三、送入之菜餚、水果部份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腐壞不新鮮之食物,
    應予退回或丟棄。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3
三、送入之菜餚、水果部份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腐壞不新鮮之食物,
    應予退回或丟棄。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3
三、送入之菜餚、水果部份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腐壞不新鮮之食物,
    應予退回或丟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