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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2
二、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 2  公斤,如已超量應即予以退回。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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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 2  公斤,如已超量應即予以退回。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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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 2  公斤,如以超量應即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