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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5
五、退回或轉寄之包裹,收容人應依中華郵政公司規章第 52 條規定,給
    付退回或轉寄之郵資。收容人寄回之退件包裹時,應確實填寫收件人
    姓名、地址,如寄回之包裹遭退回者,後果須自行負責。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5
五、退回或轉寄之包裹,收容人應依中華郵政公司規章第 52 條規定,給
    付退回或轉寄之郵資。收容人寄回之退件包裹時,應確實填寫收件人
    姓名、地址,如寄回之包裹遭退回者,後果須自行負責。
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5
五、退回或轉寄之包裹,收容人應依中華郵政公司規章第 52 條規定,給
    付退回或轉寄之郵資。收容人寄回之退件包裹時,應確實填寫收件人
    姓名、地址,如寄回之包裹遭退回者,後果須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