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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2
二、申請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郵寄之項
      目採以總量管制,每次申請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二)收容人事先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戒護科
      審查核可後發給梅花標籤 1  枚,連同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正聯
      存查),發交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指定家屬。
(三)郵寄物品申請單之各項資料應由收容人詳為填載,並一次填寫完成
      ,以不得使用 2  支筆以上書寫,如有新增、塗改之處,須經場舍
      主管、管教小組核准,否則以違規論處;請他人代筆者,需於左下
      方空白處,填寫代筆人之姓名、編號並捺印指紋。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之項目以公告准寄之物品為限,餘物品須於申
      請單載明品名、尺寸、用途、數量,不得書寫「組」、「套」、「
      盒」…等易混淆詞語,以便於領用郵包時查核。
(五)郵包申請單正聯應加註寄件人姓名、地址,且須與副聯及寄入之郵
      包上資料相符。
(六)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
      、呼號、地址,並將梅花標籤黏貼於郵包外側以資識別;書寫不明
      或無識別標籤者,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七)家屬寄入之物品,不符原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或違反本管理要
      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八)郵包申請單副聯及識別標籤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
      )內完成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
      之郵包一律拒收退回處理。申請單逾期未使用者,應由收容人以書
      面報告註銷,方可再重新申請郵寄包裹。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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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郵寄之項
      目採以總量管制,每次申請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二)收容人事先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戒護科
      審查核可後發給梅花標籤 1  枚,連同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正聯
      存查),發交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指定家屬。
(三)郵寄物品申請單之各項資料應由收容人詳為填載,並一次填寫完成
      ,以不得使用 2  支筆以上書寫,如有新增、塗改之處,須經場舍
      主管、管教小組核准,否則以違規論處;請他人代筆者,需於左下
      方空白處,填寫代筆人之姓名、編號並捺印指紋。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之項目以公告准寄之物品為限,餘物品須於申
      請單載明品名、尺寸、用途、數量,不得書寫「組」、「套」、「
      盒」…等易混淆詞語,以便於領用郵包時查核。
(五)郵包申請單正聯應加註寄件人姓名、地址,且須與副聯及寄入之郵
      包上資料相符。
(六)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
      、呼號、地址,並將梅花標籤黏貼於郵包外側以資識別;書寫不明
      或無識別標籤者,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七)家屬寄入之物品,不符原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或違反本管理要
      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八)郵包申請單副聯及識別標籤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
      )內完成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
      之郵包一律拒收退回處理。申請單逾期未使用者,應由收容人以書
      面報告註銷,方可再重新申請郵寄包裹。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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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郵寄之項
      目採以總量管制,每次申請之項目以3項為限。
(二)收容人事先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戒護科
      長審查核可後發給梅花標籤乙枚,連同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正聯
      存查),發交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給指定家屬。
(三)郵寄物品申請單之各項資料應由收容人詳為填載,並一次填寫完成
      ,不使用 2  支筆以上書寫為原則,如有新增、塗改之處,須經場
      舍主管、管教小組核准,否則以違規論處;請他人代筆者,需於左
      下方空白處,填寫代筆人之姓名、呼號及捺印指紋。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之項目以公告准寄之物品為限,餘物品須於申
      請單載明品名、尺寸、用途、數量,且勿書寫「組」、「套」、「
      盒」…等易混淆詞語,以便於領用郵包時查核。
(五)郵包申請單正聯另請加註寄件人姓名、地址,且須與副聯及寄入之
      郵包上資料相符。
(六)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
      、呼號、地址,並將梅花標籤黏貼於郵包外側以資識別;書寫不明
      或無識別標籤者,由收發室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七)家屬寄入之物品,不符原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或違反本管理要
      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八)郵包申請單副聯及識別標籤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
      )內完成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
      之郵包,一律拒收退回處理。申請單逾期未使用者,應由收容人以
      書面報告註銷,方可再重新申請郵寄包裹。
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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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郵寄之項
      目採以總量管制,每次申請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二)收容人事先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戒護科
      長審查核可後發給梅花標籤乙枚,連同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正聯
      存查),發交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給指定家屬。
(三)郵寄物品申請單之各項資料應由收容人詳為填載,並一次填寫完成
      ,不使用 2  支筆以上書寫為原則,如有新增、塗改之處,須經場
      舍主管、管教小組核准,否則以違規論處;請他人代筆者,需於左
      下方空白處,填寫代筆人之姓名、呼號及捺印指紋。
(四)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之項目以公告准寄之物品為限,餘物品須於申
      請單載明品名、尺寸、用途、數量,且勿書寫「組」、「套」、「
      盒」…等易混淆詞語,以便於領用郵包時查核。
(五)郵包申請單正聯另請加註寄件人姓名、地址,且須與副聯及寄入之
      郵包上資料相符。
(六)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
      、呼號、地址,並將梅花標籤黏貼於郵包外側以資識別;書寫不明
      或無識別標籤者,由收發室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七)家屬寄入之物品,不符原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或違反本管理要
      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八)郵包申請單副聯及識別標籤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
      )內完成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
      之郵包,一律拒收退回處理。申請單逾期未使用者,應由收容人以
      書面報告註銷,方可再重新申請郵寄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