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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
    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6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
    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