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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本會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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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5
五、本會原則上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5
五、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