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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法務部部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
    務。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4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法務部部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