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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7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之服務成績,分別就其辦案書類、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考查之。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7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之服務成績,分別就其辦案書類、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考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