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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9 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已送服務成績審查,而尚未完成考查者
,適用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司法
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及檢察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成績考查,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9 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已送服務成績審查,而尚未完成考查者
,適用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司法
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及檢察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成績考查,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