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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6 條
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
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
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6 條
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
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
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