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8: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2 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
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之考查結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
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各項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成績及格。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2 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
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之考查結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
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各項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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